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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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0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李泰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瑞榮吳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原向被告陳瑞榮、吳京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惟被
  告吳京部分,業經本院調解庭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調解成
  立(本院108年度中司小調字2741號),是原告應另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本件被告姓名、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
  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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