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9之「2箱」係誤寫,應予更正為「1箱」;並應在附表二增列「58度金門高梁酒300c.c./瓶
115瓶」一項。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與附表三記載不符部分,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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