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移調字第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移調字第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調解程序筆錄聲請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相對人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移調字第67號(即97年度訴字第977號)因給付租金等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永梁書記官陳美敏朗讀案由:
到場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李清輝律師到被告法定代理人甲○○到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參萬貳仟元,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前給付。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之鋼板樁,自相對人給付上開款項日起,所有權移轉為相對人所有。
三、聲請人本件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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