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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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96年度重訴字第12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