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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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坤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参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坤源於民國94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2月27日止累計182,403元正未給付,其中92,290元為本金;89,529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坤源於民國94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分3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2月27日止累計247,150元正未給付,(其中101,462元為本金,145,6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坤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2月27日止累計308,606元正未給付,其中125,129元為消費款;179,87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坤源│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88%│││92290││2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坤源│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1462││2月28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張坤源│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5129││2月28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