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債權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子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啟荃股份有限公司、健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㈡提出債權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