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瑋
張裕政李宇憲曹賀翔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4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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