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557號抗告人即被告 鄭尊仁 選任辯護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延長羈押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4號),提起抗告,該抗告狀已列名為被告,但末頁具狀人欄漏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之規定簽名蓋章,其抗告即不合法定程式,然非不得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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