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上訴人 趙國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所為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陳忠行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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