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58號
原 告 李榮花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 法扶 )
被 告 林宏宸
訴訟代理人 孔褔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
於107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可
參,則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