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耿漢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佑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
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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