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447號原 告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蘇尉彰 被 告 丁芊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10月1日下午3時1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