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温林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銘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
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4。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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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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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卓銘毅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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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狀說明原告得於屏東縣○○鄉○○段○○○○○○○○○○號│
│ │土地上種植榕樹、茄苳樹之權利為何及該作物為原告所│
│ │種植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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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報原告所種植之榕樹、茄苳樹價值、數量並提出相關│
│ │證物及計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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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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