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温林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銘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即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
  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4。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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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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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卓銘毅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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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狀說明原告得於屏東縣○○鄉○○段○○○○○○○○○○號│
│  │土地上種植榕樹、茄苳樹之權利為何及該作物為原告所│
│  │種植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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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報原告所種植之榕樹、茄苳樹價值、數量並提出相關│
│  │證物及計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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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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