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59號抗告人 魏高明 即原告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22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因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