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2號聲請人 伍閏亨代 理人 蘇柏瑞 律師複代理人 高永穎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