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勝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勝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勝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99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626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簡上字第2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共2罪)、1年10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上訴字第1148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下稱甲刑),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47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乙刑)。受刑人於104年9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甲乙刑,嗣受刑人於111年1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