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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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伍閏亨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 伍萬暢 死亡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110年度亡字第92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伍閏亨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110年度亡字第92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抗告人聲請宣告伍萬暢死亡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 丁類 宣告死亡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繳納抗告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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