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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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812號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告 陳淑鐘 原住○○市○○區○○路○○巷0弄
陳淑惠 原住○○市○○區○○路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椿賢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210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131元自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息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椿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