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8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築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金額新臺幣2,346,481元逐筆債權之釋明文件(並標記清晰),及詳列其計算式。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