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41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林彥甫
被 告 李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
三日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
五十四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