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1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怡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年3月21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8,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