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
聲請人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南城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羈押迄今已逾五月,案情已經釐清,被告對於案情坦承不諱,並無串供之虞,又被告來自單親家庭,自幼由母親扶養,而案母現正於監獄服刑中,家中尚有年邁祖父母,年均已逾七十歲,均體弱多病,並無經濟能力,被告唯恐家中經濟有所變化,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涉有連續加重強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案情尚待傳訊被告及相關證人以待釐清,又同案被告 李安仁 迄未到案,共犯間行為分擔等節仍待查明,因認共犯間仍有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本案審理之進行,是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