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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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0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黃玉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0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82元,及其中新臺幣29,282元自民國
94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14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