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94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 告 林瑋庭 即 林秀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0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20元,及自民國94年02月16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