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告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告 鄭凱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認事實尚未明瞭,有再行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掌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51號原告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告 鄭凱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認事實尚未明瞭,有再行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