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93號原告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臨時管理 陳夢軒 人之6之6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溫明誠 被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美戀 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曉萍 被告 劉炳祥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歐秀芳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萬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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