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87號原告 曾清河 原告與被告 張昌明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