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柏翰 選任辯護人 江健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鄧基紘 選任辯護人 張仕享 律師
呂旺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柏翰、鄧基紘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宋柏翰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鄧基紘因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為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21日延長羈押2月,至同年12月20日止,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2月2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何志通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