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基紘指定辯護人張仕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基紘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鄧基紘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5年2月24日裁定自105年2月29日起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2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