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支付墊付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479號上訴人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秀元 等間因履行支付墊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38,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