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9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靜峰
吳惠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靜湖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吳靜峰、吳惠俐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19,695元、996,315元,故上訴人吳靜峰應繳裁判費16,647元,上訴人吳惠俐應繳裁判費16,3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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