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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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2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簡字第27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章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0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章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另補充「1933號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1份、99年4月19日現場拆除照片7張、桃園縣政府99年4月27日府工違字第
0990157621號函暨所附1998號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1份及現場照片2張」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文章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本案違章建築業經依法強制拆除,竟又於同址復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建築管理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重建之方式、所生危害,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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