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洪亞竺 被告 林炫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