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37號聲請人 王嘉傳 相對人 陳錦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關於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記載,應更正為「19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