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救字第4號聲請人 劉文恩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瑋帆 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