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一小包(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復經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滿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七號),而所查獲扣案之毒品一小包重○.六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石家禎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