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五二號、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九四號係同一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成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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