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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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德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仁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陳仁德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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