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四號
再審原告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再審被告佳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郁宜 右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零肆佰元,應徵裁判費肆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