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書記官劉昌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B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