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一五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子能複 代理人 陳建維
吳淑靜 上訴人戊○○
丁○○甲○○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