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即債務人甲○○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一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