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海
  訴訟代理人 許江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馨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
   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
   佰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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