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159號債權人立晟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錦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已解散,應陳報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事件或選任清算人事件,併陳報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