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 謝明澄 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玉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