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88號聲請人 朱益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14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朱益田│合作金庫商│102年8月20日│77,760元│EE103303│││││業銀行 南三 ││││││││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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