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文俊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修真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劉修真之住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