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效輿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建勝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