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郁臻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郁臻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郁臻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3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2年6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