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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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8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郁臻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郁臻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郁臻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3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102年6月27日起,延長2月。
二、前項羈押原因固依然存在,惟被告自偵查中開始羈押,迄今已逾1年2月,於本院審理中,檢察官表示,尚需與告訴人鄭錫宣或其代理人討論後再提出帳冊、表單等資料,且該等資料仍需被告、辯護人與告訴人核對,本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上開情事,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並限制出境、出海。又被告於停止羈押期間,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等情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命再執行羈押,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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